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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规定》出炉~~~不得组织入学考、摸底考、月考、单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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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规定》出炉

考试结果不排名不公布

不得组织入学考、摸底考、月考、单元考

  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小学三至六年级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其中,三、四年级每场笔试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五、六年级不得超过90分钟;初中各年级每学期组织一次期中考试和一次期末考试,初中毕业年级可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2次模拟考试,每场考试不得超过120分钟……近日,海南省考试局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考试次数、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过程评价等多方面明确小学、初中考试管理规定。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黄婷

  小学三至六年级

  每学期一次期末考

  《规定》指出,合理安排考试次数。小学三至六年级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各年级每学期组织一次期中考试和一次期末考试;初中毕业年级可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2次模拟考试。

  严禁违规组织考试。学校、年级或班级不得组织入学考、摸底考、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对于申请转学的学生,转入学校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转学考试。

  严格规范考试内容。考试内容的确定必须以国家课程标准为依据,基于学生学习内容和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学业质量标准要求,符合校情学情。

  禁止“超标超前”考试。考试内容不得超越国家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进度。

  不得组织区域性

  或跨校际阅卷

  《规定》指出,优化考试方式。灵活选用考试方式。各地各校要综合考虑学生年级、学科特点等因素,分类采取不同的考试方式。小学一二年级可以综合采取趣味游戏、汉字听写、朗读诵读、口语交际、戏剧表演、生活应用等寓考于乐的方式,对学习成果进行考核。其他年级语文、数学、外语实行书面纸笔考试,外语学科要创造条件增设口语听力考试;科学实行书面纸笔考试和实验操作技能考试;道德与法治可采取知识竞赛、主题演讲、讨论、辩论等活动方式进行考核;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劳动等学科由学校确定合理方式进行考核。

  期末纸笔考试应适当提前安排,放假前一周主要用于试卷讲评,帮助学生对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和及时矫正,针对不同学生的学业表现提出假期学习的个性化建议。

  科学安排考试阅卷。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小学三、四年级每场笔试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五、六年级不得超过90分钟,初中不得超过120分钟。不得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阅卷,学校间不得组织联合阅卷。阅卷评分要坚决杜绝“教条主义”,对于开放性的主观试题,不得要求学生所做答案与参考答案完全一致。

  杜绝考试命题的

  盲目性和随意性

  《规定》指出,提升命题水平。各地各校要加强命题研究评估和教师命题能力培训,把命题能力作为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命题要严格以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对学科基本思想、思维方法的理解,以及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教学目标达成情况,注重增加综合性、开放性、应用型、探究性试题比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建立考试试题题库,提高考试的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同时,加强命题管理。学校要建立以校为本的命题、审题机制,杜绝考试命题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不出偏题怪题,减少机械记忆性试题,从校情学情出发合理控制试题难度。杜绝直接采用外来整卷进行检测。

  期中期末考试

  实行等级评价

  《规定》指出,合理运用考试结果。学校期中期末考试实行等级评价,一般可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提高”或A、B、C、D四个等级。任课教师及时将考试结果及存在问题告知学生本人,同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班主任通过家访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将学生考试结果告知家长,引导家长正确看待考试成绩,科学评价学生学业进步情况。

  控制成绩使用范围。考试结果不排名、不公布,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提供他人的成绩数据,不得将考试结果在各类家长群传播。不得按考试结果给学生调整分班、排座位、“贴标签”;初中各学期期中期末考试成绩和初三下学期模拟考试成绩不得与升学挂钩。学校和教师不得将原始分数用于分析学情教情外的其他用途。

  全面评价学生

  纠正单一成绩评价倾向

  《规定》强调,强化学生发展全程评价。学校要健全学生学习过程评价与考试结果评价的学业考评制度,加强学习过程评价,鼓励实践性评价,可以采用课堂观测、随堂练习、实验操作、课后作业等方式开展学生学习情况的即时性评价,通过定期交流、主题演讲、成果展示、学生述评等方式开展阶段性评价。要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学习习惯与学习表现、学习能力与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评价。要创新评价工具手段,探索开展学生各年级学习情况全过程评价、德智体美劳全要素评价。

  纠正单一成绩评价倾向。学校要综合考虑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与其他表现,科学全面评价学生,严禁单一以考试成绩评价学生,或简单将考试结果作为评价或奖惩教师和学生的依据。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不能以中考成绩或其他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奖惩学校或教师的主要指标。

  各校不能使用

  统一试卷统考统测

  常态开展质量监测。各地各校要健全学业质量管理机制,加强对学生学业质量的监测。学校要完善学生学业跟踪预警机制,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学生学业进步情况。市县(区)每年要组织参加国家和省级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同时开展覆盖本区域内所有学校的分学科抽样测试。质量监测依据国家课程标准,聚焦学科核心概念理解、学生核心素养发展,评估学生的学业发展水平。

  规范质量监测方式。各地各校组织的质量监测不能使用统一试卷进行统考统测,防止重复进行,避免给学生造成过多压力和负担。

  违规组织考试

  将追查问责

  根据《规定》,省教育厅全面统筹义务教育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及相关管理制度。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建立义务教育学校考试日常监管制度。学校要科学制定考试方案,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科学合理组织考试、阅卷,规范考试成绩呈现,合理运用考试结果。

  《规定》强调,加强督查问责。省及市县教育督导部门将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凡发现以下违规行为的,一律追查问责: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或简单将考试结果作为评价学校依据,或将考试结果与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的;组织中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之外的任何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的;由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或与学校联合开展考试的;面向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的考试的;学校抢赶教学进度、提前结课备考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存在其他违规考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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