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1月24日讯(记者王洪旭)近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通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通知要求,从12月1日起海南省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
为促进分级诊疗,通知提高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为15元/人/次(原标准10元/人/次),其中:医保报销13元(原标准报销 8元),个人支付2元(原标准个人支付2 元);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为10元/人/次(原标准6元/人/次),其中:医保报销9.5元(原标准报销 5.5 元),个人支付0.5元(原标准个人支付0.5 元)。
通知明确,二、三级医院选派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医师、退休医师、“候鸟”医师诊查费可按执业注册所在公立医疗机构标准执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很好地贯彻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小病不进城”“小病在基层”的部署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调整后,能够较好地体现基层医务人员的服务价值,在保持个人支付部分不变和不增加个人负担的同时,有利于促进基层服务供给和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