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0月15日讯(记者 谭琦)记者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12月1日起,海南省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其中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30元;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
据了解,该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其中,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70元调整为18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3元调整为16.3元,适用于海口、三亚、洋浦经济开发区;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70元调整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4元调整为15.4元,适用于儋州、三沙、琼海、澄迈;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20元调整为16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调整为14.9元,适用于文昌、万宁、东方、五指山、乐东、临高、定安县、屯昌、陵水、昌江、保亭、琼中、白沙。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