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出台的系列公积金新政,它所带来的便民性是不难想象的。这是进步,亦是政策利好。不过,即便三部委在强调,之所以出台该份红头文件,是“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但这仍然无法消弭民众的下意识猜度。毕竟事实就摆在那里,无论是“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还是“公积金贷款保险等收费项目被取消”,类似的公积金政策调整指向,公众其实早已有所呼吁,但如今其才姗姗出现,民众质疑不免其来有自。
我们当然不是说,此次的公积金新政在执行一段时间后,很可能就被收回,但当红头文件中的公积金新政,轻易地就成为一种“阶段性调控工具”的猜测,这说明,调整公积金政策,立法形式可能远胜于“红头文件”。
对于公积金权利在内的民众权利,立法相对于红头文件的优势在于,它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政策的实施,以及行为的规范。此种规范和强制力一旦确立,民众的权利状态就是持续稳定的。具体到公积金的话题上,媒体早就指出,其“缴、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方面都存在管理上的漏洞,最主要的缘由正是没有一部公积金管理的专门法律。缘于没有法律,公积金就会存在监管虚置、增值收益产权模糊,甚至是公积金不“公”的系列疏漏,为公积金立法已迫在眉睫。
红头文件里的公积金新政,其进步性仍是有限的。一种理想的路径显然在于:当民众相关的议论已至沸沸扬扬,公积金政策就应进行大修,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原载《华西都市报》)